党员徽章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员徽章,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员徽章佩戴对象和场合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员徽章佩戴的对象为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佩戴的党员徽章
佩戴的党员徽章为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发放的党徽。
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员徽章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第四条 佩戴的场合
党员必须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
(一)在正常上班工作时;
(二)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
(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四)外出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五)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时。
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佩戴党员徽章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第六条 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员徽章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党员徽章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组织人事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九条 党员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员徽章。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处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中共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并形成良好习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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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2017年5月16日